

基本釋義
黨紀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是黨組織審查處理黨員違紀問題的必經(jīng)程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xù);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jīng)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p>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執(zhí)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p>
重要性
黨紀處分決定執(zhí)行工作是紀律審查的“最后一公里”,全面及時、不折不扣地執(zhí)行黨紀處分決定,對于發(fā)揮黨紀處分決定的懲戒、警示、教育作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鞏固反腐敗斗爭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內容及要求
依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黨紀處分主要包括以下3個方面內容和要求:
一是處分決定的宣布、送達、告知。處分決定應當向受處分人員及其所在單位黨的組織宣布、送達,處分決定執(zhí)行事項和要求向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及相關黨的組織、單位告知。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全體黨員宣布黨紀處分決定,受處分人是所在黨組織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領導班子宣布。
二是處分決定的歸檔和執(zhí)行。及時辦理受處分人的黨籍、公職、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等事項的調整、撤銷或者取消以及相關手續(xù),把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人檔案;對在黨紀政務處分影響期內的受處分人,及時落實平時績效考核和年度考核等次的評定,以及與此有關的職務、職級、崗位等級、工資薪酬待遇及績效、獎金等限制性規(guī)定;對違紀違法行為所獲得的財物和用于違紀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予以收繳(沒收、追繳)、責令退賠,對違紀違法行為所獲得非財產性利益進行糾正。
三是處分決定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包括督促受處分人所在黨組織報送處分執(zhí)行情況報告,協(xié)同相關職能部門適時對處分決定執(zhí)行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或者在開展案件質量評查時一并進行處分決定執(zhí)行情況檢查,堅決防止和糾正影響處分決定執(zhí)行的突出問題。對受處分人開展回訪教育,受處分人所在黨組織(單位)應當履行回訪教育主體責任,切實做好對受處分人的教育管理監(jiān)督和關懷激勵幫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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